抚顺市志愿服务条例条例的正文
抚顺市为了规范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,促进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,保护志愿者及其组织权益,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了以下条例。
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服务活动。志愿者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机构,包括志愿者协会、工作指导中心、工作站和服务队等,他们以无偿服务社会和他人为主。
志愿者是指自愿参与,不求物质回报的人,他们提供的服务包括扶贫济困、教育支持、法制宣传等社会公益事业。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积极参与,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都有责任支持和宣传志愿服务。
抚顺市志愿者协会负责全市志愿服务的规划、管理和监督,下设机构负责志愿者招募、培训及活动组织。志愿者需自愿加入,符合健康、技能等条件,并在服务过程中享有权利,如接受培训、提出建议等,同时也要履行义务,如遵守章程、尊重服务对象等。
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持续参与,达到一定服务时间的志愿者可获得认证。志愿者组织对服务时间进行记录和评价,确保服务质量和权益保障。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,志愿者需佩戴统一标志,并在活动前接受安全教育。
抚顺市对志愿者组织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有明确规定,鼓励捐赠和资助,同时对志愿者的激励措施也有所体现,如优先录用优秀志愿者。此外,还强调了禁止营利性行为和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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